本帖最后由 ytsjh49 于 2017-11-9 06:14 编辑
一男一女恋爱、结了婚,婚后还生了孩子。可是老公在无意之间发现了老婆居然是艾滋病患者!一气之下,将婚前体检中心告上法庭,理由是婚检中心居然没有检查出女方患有艾滋病,否则他是不可能结婚的。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公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老婆系HIV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并非是否患有艾滋病。因此,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老婆系HIV感染者,与老公决定是否与老婆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孕期38+2周”推算,两人至被告处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时,小颖已怀有身孕。此种情形下再来讨论和追究被告婚检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对其配偶身体是否健康以及是否决定与其配偶结婚的权利,实无意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被告婚前医学检查行为与原告方主张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二是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 法官说:艾滋病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该案承办法官马剑梅介绍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因此,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本案中,造成小鑫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于小颖未如实告知检查医生、未如实告知小鑫,婚检机构的婚前检查行为与小鑫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马剑梅还指出,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范畴。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由此可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网友认为女方的做法太自私,有没有考虑过肚子的孩子?
大家都知道艾滋病是一种可怕的疾病,可以通过性交、生育传播疾病。如果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啊。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对待艾滋病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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